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1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要求,决定对省教育厅涉及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其中,取消2项,合并实施8项,下放1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对合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附件:1.云南省教育厅决定取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2. 云南省教育厅决定合并实施的8项行政权力事项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78项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1
云南省教育厅决定取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1 | 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审批 | 教育部门(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 |
2 |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报考资格确认 | 教育部门(省)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附件2
云南省教育厅决定合并实施的8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1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教育部门(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发布,教育部令第38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教学地图审定” |
2 |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教育部门(省) | 《地图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
3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教育部门(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行政许可 | 合并实施,合并为“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审批” |
4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教育部门(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行政许可 | |
5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教育部门(省)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 | 行政确认 |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跨省转移课程的确认” |
6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 教育部门(省)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行政确认 | |
7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教育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
8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教育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附件3
云南省教育厅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1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教育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行政许可 | 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