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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6-803265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8-03-19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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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工作实效,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司法厅制定了《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持续深入广泛宣传,提高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的法律意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义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抓住义务教育宣传月等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办法》要求,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宣传长效机制,做到“墙上有标语、报纸有图文、电视有音像、广播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让“不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家喻户晓、让“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成为社会共识,让社会各界自觉履行控辍保学义务,形成自觉遵守法律要求,积极支持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办法》提出的四个步骤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坚持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根据《办法》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明确每一环节中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办法》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通过法律手段,做好依法控辍保学工作。各地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三、积极探索改进,将依法控辍推向深入

依法控辍保学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推进控辍保学工作。要加强研究探索,寻找更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强化法律手段的运用,不断改进和提高依法控辍保学工作。

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工作实效,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依法督促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接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按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等四个步骤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的部分步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五条 应当接受宣传教育的对象包括:

(一)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

(二)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

(三)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

第六条 宣传教育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区)“两委”及其村(居民)小组具体实施,辖区内中小学校协助指导。

第七条 宣传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义务教育、强国惠民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法治知识。重点宣传下列法律法规规定:

(一)教育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

1.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2.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4.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6.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7.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8.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1.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2.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3.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

1.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3.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5.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告知宣传教育对象其违法行为对家庭和被监护人的危害,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六)本区域内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

第八条 宣传教育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进村入户到人宣传教育。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司法所组织举办教育法治学习班。

(三)将依法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及其惩处措施写入村规民约。

(四)结合实际,利用新型媒体进行宣传。

宣传教育时同时发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单(页)。宣传教育结束,可要求被宣传教育对象签订依法送被监护人到校接

受义务教育的承诺书。

第三章 责令改正

第九条 经宣传教育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责令监护人改正时,要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

义务教育通知书》(参见附件1)。《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

教育通知书》应载明被监护人基本情况、监护人违法事实、责令

依据、时限要求等内容。为规范表述,监护人违法事实可根据实

际情况从下列3种表述中选其一载明。

(一)其就读义务教育_年级期间、于   年_月中途

无故离开学校,至今未返校继续接受教育;

(二)其就读义务教育   年级期间,寒/暑假结束后至今

未返校继续接受教育;

(三)达到法定入学年龄,至今仍未入学接受教育。

第十一条 《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应当依

法及时送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监护人不在的,交由其他同住成年家属签

收。直接送达的由监护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手印)、注明收到日期。

(二)留置送达。监护人或者其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行政村“两委”、村小组组长或村民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按手印,把文书留在监护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的,要注明原因。

(三)邮寄送达。前两种送达方式无法实现送达的,可选择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留存邮寄回执。

第十二条 对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宣传教育和责令改正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

(一)依法查明核实监护人的违法事实。

(二)告知监护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三)听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且不得因此加重处罚;监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告知和听取监护人陈述、申辩时,应当做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见附件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监护人基本情况、监护人违法事实、处罚决定、时限要求、监护人权益救济等内容,监护人违法事实参照第十条表述。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第十一条送达。

第十七条 对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参见附件3)

第五章 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及催告情况;(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法提交起诉书(参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因务工、结婚等导致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将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样式)

2.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样式)

4.强制执行申请书(样式)

5.起诉书(样式)

附件1

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样式)

xx义通字[]第号

你的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     ,性别: ,现年_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填写第十条所列的3种违法事实之一]。

你及被监护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于  年_月_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年_月_日

 

附件2:      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xx 罚字[]第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   ,

住址:

经调查查明:

你的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     ,性别: ,现年_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填写第十条所列的3种违法事实之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xx义通字[]第号)。你至今仍未送你的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予以下列处罚:

1.责令你于  年_月_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2.处以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于年_月_日前缴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样式)

xx催(行)字[]第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第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责令你于  年 月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2.处以罚金人民币    元整(¥   元)。于年 月_日前缴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_日

 

附件4:

强制执行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    乡(镇)人民政府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男/女, 族,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x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被申请人于  年_月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_

2.缴纳罚金人民币    元整(¥  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的被监护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年 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填写第十条所列的3种违法事实之一]。乡(镇)人民政府于  年_月 日对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第号),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现依法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5

起诉书(样式)

原告:    乡(镇)人民政府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    男/女,  族,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   的监护人,其被监护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年 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填写第十条所列的3种违法事实之一]。被告及其被监护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原告于  年_月_日依法向被告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xx义通字[]第号),责令被告于  年_月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被告接到通知书后未按期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教育。原告于年_月_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第号),被告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经催告仍拒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教育。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监护人   受教育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此致

xx人民法院具状人: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户籍信息: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证据来源:   乡(镇)  派出所户籍民警提供。

2.被监护人将要结婚或外出打工的事实证明材料,对村委会和被告人谈话过程中陈述的事实,详见谈话书面记录。

3.  年_月_日   乡(镇)送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xx义通字[]第号)回执。

4. 年_月_日   乡(镇)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第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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